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重点围绕扩面、提质、便民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的惠民力度。以扩大受惠面降低申请门槛为导向,着力健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制度。一是取消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范围限制。原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限于请求国家赔偿、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等十类事项,新条例取消了申请事项范围限制,明确规定只要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市内审理或者处理、且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无偿法律服务的经济困难群众,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二是降低申请门槛。将经济困难标准由“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调整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住所地或者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确立了住所地与受理申请地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时以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三是扩大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的范围。在原条例规定的城乡特困低保人员、讨薪农民工等七种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情形的基础上,又增加因见义勇为、实施志愿服务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遭受损害请求赔偿补偿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以及警察和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等人群。以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深化改革为导向,着力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制度。一是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纳入《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明确受援人及家属申请法律帮助和办案机关通知法律帮助均应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值班律师提供,要求办案机关须提供会见、阅卷等必要的便利。二是将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纳入条例,新增公安机关、检察院通知辩护程序,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法律援助告知义务及转交义务等。三是完善了申请、受理、管辖及争议处理和审查回避等规定,其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明确了办案机关移交申请、告知申请人亲属(代理人)的时限,切实保障了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正当权益。以提高便捷性为导向,着力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方式。一是减少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环节,申请人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由原来要求村(社区)出具证明并经镇、街道办确认,调整为由镇、街道办直接出具。二是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明确申请人采取向法律援助机构做出经济困难书面承诺的方式,可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事后由相关机构负责对当事人承诺事项进行核查。三是增加法律援助服务站点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及群团组织等地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窗口,进一步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四是对不属于本市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申请,在告知申请人到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同时,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力求让群众少跑路。以提升援助质量为导向,着力改进法律援助管理制度。一是明确政府责任。要求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据实保障。二是优化指派方式和原则。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指派,由人工指派方式调整为随机指派方式。同时,明确特别指派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须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年限并熟悉刑事辩护的律师为其辩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辩护。三是加强质量监管。通过细化结案认定标准、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加强对法律援助承办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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